維基大典:評選卓著正典
觀
| 大典之務 | |
|---|---|
| 凡例 | |
| 凡例、章法 | |
| 薦文 | |
| 卓著、正典 | |
| 新知評選 | 十議 |
| 評選卓著正典 | 二議 |
| 修文 | |
| 文白相雜 | 六文 |
| 繁簡相雜 | 〇文 |
| 未準之文 | 七文 |
| 殘章 | 三三一〇文 |
| 待審之頁 | |
| 草藁 | |
| 護典 | |
| 遷候 | 一議 |
| 併候 | 〇議 |
| 速刪候 | 〇文 |
| 議刪 | 〇議 |
| 議論 | |
| 會館 | 八議 |
| 燕語閣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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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選之處
[纂]- 吾欲薦吳廷瑈、廷琰二篇為正典。——觀月(議) 二〇二六年三月一七日 (二) 〇九時二〇分 (UTC)
- 吳廷琰列傳無引據,吾意(-) 不可。一室幽蘭(議) 二〇二六年三月一七日 (二) 二三時五二分 (UTC)
- 吳廷瑈(+) 可也--—启明(留言)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(五) 〇五時二四分 (UTC)
- 閱《吳廷瑈》一文,略陳是正之見有三:
- 考吳氏兄弟長幼之序:長廷魁,次廷俶,三廷琰,四廷瑈,五廷瑾,六廷練。是知瑈實為第四子,瑾乃五弟。傳稱瑈為「五子」,蓋筆誤也。
- 傳云:「一九四九年七月……廷瑈偕其兄廷琰皆南向事越帝。」考之史實,是年越帝保大徵廷琰為相,琰辭不就。越明年,出洋遊說;瑈則留國,潛為其兄植黨。二人初未嘗「南向事越帝」也。廷琰之歸國秉政,實乃一九五四年事(詳考可參大典英文本)。然傳謂「事南」者,若作對舉「事北(越共)」而言,寬其文辭,理亦尚通。
- 傳謂廣德禪師「走至高棉使館,自焚死」。筆法固簡鍊,然覈其處所,實乃西貢鬧市潘廷逢大道與黎文悅街交會之衢,今者華言十字路口者,特鄰近高棉使館而已。此節當否潤色,姑俟主筆者裁度,不復多贅。
- —关山 (修書)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〇日 (一) 〇五時〇八分 (UTC)
- 《吳廷琰》一文。傳稱:「琰年二十五,為省長。」按「省長」之名,未知何指。覈諸史乘,保大元年(西曆一九二六年),琰年二十五,始晉知府;至保大四年(西曆一九二九年),年二十八,方擢巡撫。
- 又謂:「一九五五年冬十月二十三日,廷琰行大選。」傳稱「大選」。然覆按史實,斯舉實乃謀及庶人,大行投匭,以決君主廢立之事,即所謂全民公決也,與尋常推舉代議之法迥異。
- 末者,如能以採輯文獻數種,臚列於左,以資參證,斯乃信而有徵之美事焉。 —关山 (修書)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〇日 (一) 〇五時四〇分 (UTC)
- 作索菲傳,舉正典。——觀月(議) 二〇二六年四月一三日 (一) 〇五時〇五分 (UTC)
- (+) 可也--—启明(留言) 二〇二六年四月一九日 (日) 一〇時三五分 (UTC)
- 竊覽尊稿,文辭斐然,然考諸大典英文、德文本,覺史實、禮制尚有數端未允,列左。望能商榷一二。
- 原稿稱索菲為「皇太后」。按索菲之夫弗朗茨·卡爾終身未踐大寶(後遜位於其子弗朗茨·約瑟夫一世),故索菲自始至終僅為「大公妃」(Archduchess),未嘗正位中宮,無有「太后」之尊。其權傾朝野,時人雖私謂之「宮中唯一之男子」,然名器不可假,法理上斷不可稱太后。 又,原稱「下嫁皇太弟」亦屬失考。索菲於西元一八二四年完婚,斯時在位者乃奧皇弗朗茨一世,卡爾僅為皇次子,迄一八三五年其兄斐迪南一世嗣位,方成皇儲。且兩家皆本王室,門第相當,原無高下,「下嫁」之詞恐有不當。
- 原稿云「因索菲養護己女不逮,深銜恨之」,隱指幼女小蘇菲因大公妃失職而夭折。實則伊麗莎白皇后(茜茜)昔年力拒姑母之權,強攜兩幼女遠赴匈牙利,致小蘇菲於道中染疫(斑疹傷寒或痢疾)而殤。事後伊麗莎白深自咎責,始將諸子交還大公妃撫育。大典德文本明之矣:俗說嫁咎索菲,實受後世稗官戲曲(如坊間電影)所誤。
- 拿破崙二世居奧地利宮廷時,銜為「萊希斯塔德公爵」。雖曾暫領帕爾馬親王之虛銜,然考其與索菲交際之時,稱「萊希斯塔德公爵」方符當時規制。
- 索菲既未正位中宮,法理僅為藩妃,其卒當書「薨」。原稿作「崩」,乃天子、皇后之專用。
- —关山 (修書)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〇日 (一) 〇五時五七分 (UTC)
- 按中文史書舊例,不以帝、后、王公有無即位而易其名銜,如秦王李世民在隋時,則稱「太宗」、「帝」而不稱世民,慈禧為貴人、懿貴妃,史籍亦直書曰「后」也。依中文行文便利,帝母書「太后」,吾作索菲曰太后,作卡爾曰皇太弟,皆此理。
- 昔者,茜茜生女,而索菲取養之,二人恨益深,此史有定據。皇女早夭,吾遍觀傳記,茜茜事後狀眾說紛紜,故留此一說耳。 觀月(議)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二日 (三) 〇七時三八分 (UTC)
- 敬悉雅意。執事所舉「世民稱宗」「慈禧稱后」之例,史筆固然有之,蓋「以終稱代始」之法也。然考此法之所施,必以其人生前或身後實膺法定尊號為本,若慈禧後世信有「太后」之尊是也。顧索菲窮其一生,揆諸奧廷法理,迄未嘗膺徽稱而等同「皇太后」者。且考中土正史,凡帝母之未預大封者,亦未嘗加「太后」之號,若宋英宗生母定稱「譙國太夫人」。仍以「太后」名之,恐僭越名器耳。
- 復按《明史》論贊有云:「興宗、睿宗雖未嘗身為天子,而尊號徽稱典禮具備,其實有不容泯者。史者所以記事也,記事必核其名與實。曰宗曰帝者,當時已定之名,名定而實著焉矣。」足見生前縱無其名,身後亦必膺追崇,始可書之。
- 苟必用「皇太后」之稱,恐閱者未達史裁,疑《大典》之無徵,徒滋物議。若然,愚意欲於「皇太后」首見之處,夾註「德言Archduchess」之文,或詳加案語,以資解釋。未審尊意以為何如? —关山 (修書) 二〇二六年五月五日 (二) 〇八時四〇分 (UTC)
- 夾註(+) 可也 觀月(議)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(三) 〇一時四五分 (UTC)
- 餘無可議。撰者尤致力以古文舊法,演泰西人物之掌故。竊謂堪附正典之列,以資同好共覽而評騭之。 —关山 (修書)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(五) 一四時一三分 (UTC)
